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它是在经济贸易过程中,由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济主体或个人就商标使用权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由《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在商标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
(3)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
(4)许可人监督商品或服务质量和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措施;
(5)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期限;
(6)许可使用的形式;
(7)许可使用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8)许可使用商品的标识提供方式;
(9)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标示方式;
(10)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