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保险业务许可证,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通过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上,如将金融创新产品设计的文档、图片等进行著作权登记,或者将企业或金融创新产品的名称、图形等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量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少得可怜。那么,金融企业可以申请哪些专利呢?
以金融企业中的银行为例,银行申请专利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商业方法专利;二是底层通信、计算机技术专利。这是因为银行开发一套系统会涉及很多的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创新产品。据了解,工商银行在信息科技和金融结算、电子银行等业务领域不断有新的创造发明,全面加强对专利产品与独特商业方法的管理与申请工作。
以商业方法(或商业模式)申请专利的话,就是申请发明专利。但是,如果涉及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话,则不能授予专利权。另外,《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即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或者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等。从授权量来看,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的授权率极低。
另外,我国金融行业的金融产品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硬件设施上,如点钞机、保险柜、运钞车等设备上,金融产品的发明专利并不多。一方面是因为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科技含量较低,大多数是对国外产品或现有通用平台的改造;另一方面是因为在现行《专利法》框架下金融创新产品很难通过专利进行保护。一个金融创新产品出来了之后,可以用很多技术实现,而银行想保护的是金融创新产品,并不是背后的技术实现方案。
以保险公司为例,以保险产品、保险相关业务流程,以及保险合同支援系统、数据检索系统、方法及程序等申请专利的,适用于“商业方法”申请发明专利。而证券公司申请的专利有:“基于零错误交易法的计算机自动证券交易系统及交易方法”、“基于资金管理的程式化证券交易方法”、“计算机自动买卖股票系统和智能预测股价趋势”,或者“用于信息管理的分布式关系树平台”等,也都属于“商业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