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疫情变化新情况,进一步提高科学精准防控水平,服务当前疫情防控需要,根据国家医保局文件精神,3月21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调整优化七个方面政策举措。
一、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为“早发现”提供支撑保障。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三、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将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疏风解毒颗粒、清肺排毒颗粒等5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推动对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各项综合保障政策落实,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对定点救治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个月医保资金。
五、持续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结算报销政策,实现对参保患者就医购药“一体化”保障和“一站式”结算,有效减少参保群众到医院就诊配药频次,最大限度降低疫情传播扩散安全风险。
六、持续创新拓展多渠道办理方式,全面实现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同时采取简化办、下沉办、容缺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多种方式,保障经办服务安全平稳有序开展。
七、高效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按月足额拨付接种费用,加快阶段性清算进度,确保保障资金及时拨付、精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