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间】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
▶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结束时间】
学费补偿对象的连续就业时间,依据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确认。
中止在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单位变动后不属苏北基层单位的,如果连续就业时间未满36个月,则自动失去学费补偿资格。
注: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的毕业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已经安排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的,例如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后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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