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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首套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60%调整为40%。
一、政策内容
执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最低限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政策解读
2016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
1、降低普通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镇江市将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为20%。
2、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镇江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为30%。
联系人(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吴小平
联系电话:85240415
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新政策解读
一、政策内容
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
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对已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40%。
二、操作流程
(一)贷款材料
1.借款人可通过“镇江公积金”APP、“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2.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2)婚姻关系材料: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4)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证明: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其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30%的首付款发票,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40%的首付款发票;
购买二手房: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付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售房人身份证明、收款银行卡、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
(6)担保材料:
办理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办理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
办理保证担保的,应由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书,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贷款程序
1.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按揭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申请办理。
2.贷款受理
贷款受理人员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核查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填写信息的准确性,对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资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贷款审核、审批
(1)受委托银行审核。受委托银行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审核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对审核合格材料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公积金中心审批。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同备案、审批,确认贷款资格、额度和期限,对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贷款审核人员。
4.合同签订
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还款协议。
5.抵(质)押登记
受委托银行对采用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的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相关手续,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与借款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6.贷款发放
贷款申请人办好抵(质)押或抵押预告登记后,受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中指定的账户。
联系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李杰
联系电话:84448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