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省厅《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340号)文件,在现行实施省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对于已经按原费率征收的8月份工伤保险费,将按照省统一要求,在接下来的工伤保险申报期内,采取抵扣等方式自动与单位进行结算,不需要单位提供任何材料,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01我是市区的一家企业,想请问一下如何享受疫情期间的降费政策?
我市市区目前执行的是省工伤保险基准八档费率,根据省人社厅《关于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340号)文件规定,将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20%,降费期间为2021年8月1日起至全省降为低风险地区的次月止。
02我是一家建筑企业负责人,请问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按照此次降费政策执行?
建设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规定执行疫情期间工伤保险降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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