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珠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一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及感冒药物管理的通告》,提到:
一、进一步做好居家和集中隔离人员防控工作。居家和集中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以及解除居家隔离14天内,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需去医院的,应当向居(村)委会报告,居家隔离人员由所在居(村)委会联系救护车送往医院;集中隔离人员由所在隔离点联系救护车送往医院,相关费用由政府承担。不得由亲戚朋友自驾车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交车等)前往医院。
二、居家隔离人员隔离期满前,所在居(村)委会应当安排对其进行病毒检测;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满,由所在隔离点安排病毒检测。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解除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