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形成的书面协议;
(五)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意见;
(六)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专项技术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对业主表决并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和施工图设计的公示报告以及相关协商材料。
第十六条 辖市(区)加装电梯服务专窗收到材料后,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出具审查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并答复服务专窗。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服务专窗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做好管线迁移工作。
管线迁移、道路恢复等费用由辖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