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复工卫生监督指南
1、准予复工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2、准予复工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防疫管控和复工复产并抓并重。
3、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紧急上市时应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的相关规定。
5、加强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7、生产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穿戴工作服、鞋和帽,尽量避免人与人之间的面对面交流。
8、更衣室要配备手消毒和空气消毒设施,出入更衣室应严格进行手消毒,每日下班后定时对更衣室进行空气消毒。
9、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管控,若员工为重点地区返连人员或14天内有外出旅行史、确诊病例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不得到岗上班。其他外地来连人员要按照要求完成自我隔离。所有从业人员应确认身体状况良好,不得携带任何感染性疾病,每天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体温等于大于37.3℃时不得上岗。
10、企业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应采用线上方式,减少人员聚集。
11、办公室、生产车间加强通风换气,电梯、门把手等接触频繁区增加消毒频次。
12、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做好外来人员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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