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第七条限定“违背国家限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钱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钱,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限定,以违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做法,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20万元以上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资本100万元以上逾期没还的,或者导致金融组织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限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