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学费收费权质押。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民办学校虽系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但民办学校属于自收自支的民办非企业法人,与纯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同,以学费收费权为自身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故收费质押权依法有效。
3、债权人虽有权根据质押合同,对应收账款收费权(学费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在保障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活动经费的剩余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知识2024-02-07 14:06:30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