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商标侵权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因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侵权人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失范围作出赔偿;不能证明损失的,则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两者均不能证明的,则由法院在50万元以内,根据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及情节,判决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