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结婚证就不构成夫妻,法院对夫妻关系的解除不予受理,但是针对子女、财产的纠纷可以在法院起诉,法院仅针对子女、财产进行处理。
2.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综上,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分局可以成为一个考虑的因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离婚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