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故意殴打他人行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是故意伤害和殴打他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1、行为方式不同。
故意伤害行为概念的外延大于殴打他人行为概念的外延。殴打他人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拳打脚踢、扇耳光等;而故意伤害的行为方式还包括使用器械对人体进行伤害,如使用石头、棍棒、刀斧等器械伤人,驱使动物伤人,使用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液体伤人、电击伤人等。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殴打他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殴打他人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害人受伤,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3、伤害程度不同。
殴打他人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主要目的,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皮肉的暂时疼痛,并不一定造成人体伤害后果;而故意伤害主观上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要目的,行为的后果是对人体造成一定的伤害。
4、目的不同。
殴打他人行为主观上不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一般只造成他人身体暂时的疼痛,不一定造成被侵害人身体的实际损害,意在“打一顿出气”;而故意伤害行为主观上则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直接目的,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可能性较大,意在“使他人身体受伤”。
二、故意伤害的诉讼方式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诉案件又可以是自诉案件。
1、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对于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以上的案件应当公诉。
2、自诉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伤害他人和殴打他人所出发的目的性都是有很大的不同,一个是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做不合法的事情,而另一种是明知犯罪或者是不知犯罪的情况下做不合法的事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办理。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有非常明确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如果是通过一些器具,或者是通过拳打脚踢等相关的方式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到了轻伤以上的法律后果的话,就直接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之下,一般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此进行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