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和物权的关系是什么?
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顾名思义就是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对世性、绝对性。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它强调的是对具有知识性的劳动成果的相关权利。
(一)不同点
1.权利取得方式的差异
物权只需要法律的一般确认,并不需要特定的程序,但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授予性,除著作权外,专利商标都需要国家机关的“直接的,个别的确认”。
2.权利范围的差异
权力范围的差异是二者最大的区别。在物权中,权利人的禁止权和专用权的范围是等同的,专用权居于核心地位。在知识产权中禁止权的范围是远大于专用权的。
3.地域性、时间性的差异
物权的标的只要没有灭失,权利永久存在,并且不受地域限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直接、个别确认,其必然受到确认机关的治辖范围限制,而且其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二)相同点
1.二者都是静态的财产支配权
物权反映的是对有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物权人对其有形财产可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知识产权反映的是对无形财产的占有关系,知识产权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品享有在法律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利。
2.二者均为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权利,都以社会一般人为义务主体。物权人和知识产权人都可以独立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协助,任何人对他人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不作为义务。
3.二者都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二者的设定和变动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并且二者的设定和变动还需公示(特别是不动产),使之可以让交易以外的第三人确知。
二、专利权的相关规定
(一)专利权的含义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二)专利权的性质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在我国的民事权利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专利权与物权虽一定程度上有些相似之处,但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此时是需要及时的清楚的了解专利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异同的,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