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辨认笔录适用范围是什么?
辨认笔录适用范围是辨认人所做出的指认。辨认笔录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辨认人员所作出的指认来进行记录。当然根据辨认的具体对象不同的话,它的记录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怎么样来说,都必须要将辨认人的一些具体的所说的话语记录下来。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二、辨认笔录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许行是方面的一些作风方面活动并不是特别了解,而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在进行侦查的时候,可能公安机关是需向书写辩证笔录的,这主要指的就是针对相关人员所作出的照片辨认、人身辨认所进行的一种书面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