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投资行贿的构成犯罪的。“感情投资”与行贿受贿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其表现有些相似,实践中有时易于混淆。对两者的区别,可从以下六个角度上分析判断:
1、从送收财物的价值上看。行贿受贿的财物价值一般较大,往往与所请托、谋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谋取的利益大所送财物相应就多,反之所送财物相应就少。“感情投资”的财物通常不大,所送财物除过年过节的消费品、日用品及小额购物卡外,现金数额不大。对财物价值的评判,还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社会习俗习惯、双方的家庭财产状况等相联系。
2、从送收人的范围上看。行贿受贿当事者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贿人就是具体利益的请托人及其代理人,受贿人就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利的人,双方围绕“请托利益”和“取得财物”,主体较为明析。“感情投资”有些是一个利益群体发起,或是向多个讨好主体送礼,主体并不十分明析、确定,如分公司的领导集体研究为总公司各领导送礼金,至于得到哪个领导的关照或取得哪个领导好感不起决定作用。
3、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看。行受贿者不局限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人或其他平时有联系人之间,有的甚至根本不认识,即使认识也多是平时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则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感情投资”一般是送收财物者间存在着内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或是存在战友、同学、老乡、老同事等密切联系,认识交往时间较长。
4、从请托内容看。受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一般都是明确、具体的。“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
5、从行为后果看。受贿一般是损害国家或单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则才能满足请托人的请托企望。“感情投资”行为一般不损害国家、单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则。
6、从持续时间上看。受贿通常是伴随着行贿者实现“利益”报达谋利所需时间而进行,如一个建设项目持续1年,他们就在1年多时间不断送收财物。“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进行,一旦进行则持续时间较长,并不以特定的“利益”作为存续依据。
总之,对这两类质异形似的行为,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综合比对,才能正确区分两者的界限。
其实也就是指在构成了犯罪之后,应该如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要是行贿情节比较严重或者造成了严重损失的话,最高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处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行贿行为并不一定就会构成犯罪,这还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而在构成行贿罪的情况下,自然也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也是需要及时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