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什么?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中。
3、必须具有防卫意识。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
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四个方面特征。在确认必要限度的时候,可将决定防卫强度分成三类:(一)侵害方的情况;(二)防卫方的情况;(三)客观条件。防卫的客观条件是指实行正当防卫的时间、地点和环境等客观情况。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特殊免责事由的规定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都是可以免责的,对于正当防卫来说,是有相应的条件需要满足的,一般来说,判断行为人的条件是否是正当防卫,此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具体地进行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