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倒班的也是正常上班,一天内只要不超过8小时的班都是正常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班次倒得太频繁,人的生物钟就会失控,直接影响正常的睡眠质量,最终危及身体健康。特别是女孩子,普遍对夜班反感,但有的工作又必须安排女孩子做,矛盾显而易见。
这就涉及到企业的激励机制问题,即企业在特殊排班方式及待遇上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点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了员工工作的积极程度。
比如,从下午四点干到晚上十二点的班次绝对没有从上午九点干到下午五点的班次好,也就是说,相关管理者在制定排班方案时应认真考虑不同时段对员工生活等方面的便利要求。
另外一点更重要,即夜班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科学常识来看,熬夜对人体新陈代谢非常不利,长期如此会严重危及身体健康。这就说明,在相同时间内,其实上夜班的人远比上日班的人付出的代价大,可以说是顶着生命的危险在工作,而他们所拿的待遇却是一致的。
长期上夜班生物钟调整过来以后可以在白天睡觉,也能休息好。但是倒班制一般都是一天白天一天晚上或者两天白天一天晚上,这对身体健康得危害大大的超过了长期上夜班。
可惜《劳动法》只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相关要求,并没有提及不同时段工作的薪资差异,于是企业对倒班制的员工都一视同仁,根本没考虑到“人本因素”。
更人性化的方法应该是,对不同班次设定不同的薪资标准,以弥补健康等因素造成的劳动者实质上的损失。就好比一些危险性高的工作,待遇就应该高一点,道理是一样的。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目前很多企业的很多岗位都需要实行24小时倒班制,即根据实际情况分时段安排人员值班,倒班的也是正常上班,一天内只要不超过8小时的班都是正常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