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职后如何判断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哪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劳动关系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
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符合以上标准的可以判定形成了劳动关系,但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一样,如果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以建立劳务关系为由不签合同,建议员工及时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