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回避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是回避原则、两审终审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要是回避的对象不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对象除了审判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外,还包括侦查和起诉阶段的侦查人员、公诉人、记录人和翻译员等。另外,可以申请回避的时间也不同。民诉中只有审判过程中才能申请回避,而刑诉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能提起。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的要求有什么?
1、回避的提出
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
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2、申请回避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提出回避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申请回避,也可以是自行回避,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在案件审理之前提出,要提交书面的申请,说明回避的原因,自行回避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