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属地管辖原则是什么?
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前提的。
1、由于行政管理活动是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因此,在行政处罚管辖问题上,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构管辖。
2、解决了级别管辖问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县级政府。
3、对职能管辖作出规定。为了使行政处罚更准确,体现行政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精神,法律上作出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构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构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构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有什么程序?
1、收集应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情况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要下达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处罚者签字,若被处罚者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申请复议,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