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新招用的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一)毕业年度是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择业期是指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
(二)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派遣到小微企业的除外,一次性补贴由小微企业自行申报)的高校毕业生。
(三)同一名毕业生在不同的小微企业就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四)小微企业须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小微企业认定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小微企业名录”为准。
二、主要内容
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备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 个月(含)以上(不含补缴)的,给予每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2000 元。
本补贴采取“由企业随工资发放,据实向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领”的方式,由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代为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
(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其中包含单位随工资发放的一次性补贴凭证);
(三)《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
(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小微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二)初审。
1.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陆“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
2.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将查询比对结果截屏,与所需材料拍照,一同上传业务办理系统(业务办理系统未开发完成前,建立电子档案备查),同时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 2)上签署意见、盖章,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三)复审。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无异议的,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上签署意见、盖章,交回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公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季度末将补贴审核结果〔《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公示》,在街道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补贴发放。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度末编制《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明细表》,向申请企业发放补贴,并保留好补贴发放相关证明。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区县分担比例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由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有关程序申请。
六、办理时限
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将于提交申请次季度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企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