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康复待遇
1)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2)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的标准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
②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以外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
3)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拓展阅读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1)生活用品费用;
2)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3)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5)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6)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7)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