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特产2023-12-03 00:29:33未知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

  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全省基金预算收支总额。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承担《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任务。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编制全省及省本级、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

  第六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各市州、县市区基金预算草案下发各市州、县市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完善的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本年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综合考虑城镇从业人数、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缴费基数、费率、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七)其他收入主要为滞纳金,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死亡率、丧葬抚恤标准、人均养老金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编制基金预算报表,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批复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省本级及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每个季度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报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在每年10月底前对全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滚存结余基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州、县市区应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列入本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表式、时间要求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确保基金决算质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审定全省基金预算,使预算制定科学合理。预算下达后,要督导考核省本级和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切实做好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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