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规参保缴费处理办法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规定】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我省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地在市辖区或州政府驻地的在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余的在经营地所在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单位按对应登记、批准设立部门的层级分别在省、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到身份证或居住证发放部门对应层级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