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规定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执行。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在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