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地方特产2024-05-13 22:12:40佚名

潍坊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文标签: 医疗费  药费  女职工  津贴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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