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非农业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连续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请时仍居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城镇规划区。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行政区域或辖区内无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未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征收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符合前款规定,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孤儿年满18周岁后,如符合前款规定可独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