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确认和保护是专利法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缺少其一便会使专利制度形同虚设。对专利权人来说,在专利确权的条件和程序十分明确的情况下,会更注重专利权的保护,对公众来说,亦是如此。专利权的保护通常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因为只有在专利权人行使自己的禁止权时,才可能会涉及对“公众” 的权利限制,两者才会发生冲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权人和被指控专利侵权的人(公众的一员)的利益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是对立的。要恰当地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恰当地确定一项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范围。
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涉及的范围。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对专利权人和非特定的公众都有重要意义。只有首先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对专利权人给予有效和恰当的法律保护,减少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才能让侵权行为人承担恰当的法律责任, 正确地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因为专利的类型不同,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原则也是不同的。
我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理解和解释可以认为是遵循了第三种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确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由权利要求中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所构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为准确定,当然,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只是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一种形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应以权利要求的文子或者措词为准来确定保护范围。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有几项权利要求的,一般是根据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是用最少的并且是必需的技术特征从 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其要求的范围应当是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大保护范围;而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 要求的限定和具体化,其包含的是附加技术特征,所以它的范围比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要窄。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是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依据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它们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处于从属的地位。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体现的技术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一般不能划人保护范围之内。
尽管如此,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还是会发挥一种不可忽略的解释功能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关系,这对于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是不允许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或积极效果的,这些内容只能从说明书中反映出来,而目的和效果恰恰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时不能孤立地从技术特征出发,还要同时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和效果。在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和疑义的情况下,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功能相对减弱,只有在权利要求的内容本身产生了疑义或异议时,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功能才会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