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对软件开发者的一种保护措施,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所有者对该软件具有使用权、署名权、转让权等特有权利,不受他人的侵犯。除此之外,国家鼓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对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保护。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异议如何处理?
处理方法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