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社会热点2024-01-12 00:30:57未知

江阴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江阴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集聚,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延迟企业复工有关要求的通知》(锡政办通〔2020〕18号)精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时间:全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其他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

  二、复工条件:企业复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复工条件。

  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做好企业复工方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2.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凡从重点防控地区返澄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集中隔离14天的要求;从其他地区返澄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3.隔离设施到位。企业如果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如没有条件设置的,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得接收重点防控地区的返澄务工人员。

  4.防护措施到位。企业要按照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

  5.内部管理到位。确保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做好企业集中生产线、住宿区、厂房、食堂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做好隔离区管控。按规定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确有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在满足上述五项复工条件后,向经营所在地政府部门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含《江阴市企业提前复工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企业承诺书),由所在地政府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审定,上报无锡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

  三、复工流程:需要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按照属地统一安排,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地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复工。

  四、复工管理:企业复工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政府要求,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确保复工工作平稳推进。

  1.需要在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应服从属地政府制定的错峰复工计划,有序错时复工,并尽可能进一步延迟复工时间,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企业应做好离澄员工推迟返澄的组织工作,确保其在未接到企业正式通知前不提前返澄。特别是对重点防控地区未返澄人员,要全力劝导说服其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不返澄。

  3.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招录外地员工。

  4.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复工的企业按照原规模生产,但不得扩大现有规模,不得新增加员工,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复工、扩大规模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属地政府将采取相关措施,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希望全市企业服从大局、克服困难、众志成城,用实际行动为夺取疫情防控全面胜利作出应有的贡献,共同守护江阴的平安与健康!

  江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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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疫情  防控  企业  员工  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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