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12月1日,天宁区正式细化并同步出台《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及《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贴及管线迁移费用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补贴及管线迁移费用等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根据《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对象
天宁区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二、原则
对于通过审核的加装电梯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三、标准
(一)项目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住宅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
(二)低保户补贴。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按核定的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程序
(一)项目补贴。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后,建设主体持以下材料,向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主体中任意一名业主的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加装电梯总包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设主体书面确认的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二)低保户补贴。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低保户家庭业主持以下材料,向区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补贴: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低保家庭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低保证明复印件;
3.低保户业主的土地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申请人的费用分摊比例书面协议复印件。
五、管线迁移费用
管线迁移费用采取包干制结算方式,待区财政资金划转至区住建部门后,由区住建部门与管线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每年进行一次结算。管线迁移费用标准按照常州市《关于明确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线迁移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由原建设单位、社会投资等非建设主体出资加装电梯的,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项目补贴由区住建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编制财政资金补贴计划,区财政部门向区住建部门拨付资金,区住建部门于下一季度将补贴资金汇入建设主体共同确认的账户;低保户补贴纳入到项目补贴中统一汇总,并由区住建部门负责申请发放。
(三)本办法有关对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的规定,可适用于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
(四)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天宁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低保家庭财政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