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
答:学生资助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学生资助认定办法,便于各地各校精准识别资助对象,优化资助程序,在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的基础上,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助力学生成长成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省教育厅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征求意见、多次沟通协调、反复修改完善,牵头起草了《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经省财政厅等7家省直有关单位同意,正式印发了《办法》(浙教财〔2020〕15号)。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
2.《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
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
6.《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
7.《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
8.《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9.《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1号)
三、《办法》中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哪些?
答:《办法》所称的学生主要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四、《办法》中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哪类学生?
答:学生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五、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的原则。
六、各省直有关单位在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办法》中明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当加强协同合作,整合数据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省教育厅全面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并向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按需提供学生资助相关信息;省人力社保厅负责指导、监督技工学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省民政厅负责提供在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人员信息;省扶贫办配合省民政厅提供在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信息;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提供在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信息;省残联负责提供在省内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持证残疾学生信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各级金融机构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发放工作。
七、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办法》将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类型分成以下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
(二)其他群体。主要包括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原则认定的需要资助的学生。
八、如何认定学生资助对象?
答:《办法》取消了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书面承诺。具体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学校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并承诺→学校核实认定→学校公示结果→学校建档备案
九、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十、如果学生放弃申请,学校该怎么处理?
答:为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学校对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十一、《办法》对保护学生隐私采取了哪些措施?
《办法》明确要求,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确需公示的,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其中,经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重复公示。
十二、《办法》对各级各类学校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十三、《办法》对各级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社保、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十四、《办法》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浙教计〔2007〕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