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中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于发布成绩次日上午11:00前,持本人准考证,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出申请,中学或报名点汇总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育考试院。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2.复核的具体内容为:
(1)核查评卷过程: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评卷工作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2)核查申请人答卷情况和相关考试信息: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有漏评;科目总分是否等于各题得分之和。超出规定事项范围的成绩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3.成绩复核分为首次复核和再次复核。首次复核由评卷组负责实施。评卷组在受理考生的首次复核申请后,对在规定以内的考生申请事项进行首次复核,并于发布成绩后第三天17:00前告知考生首次复核结果。
4.考生对首次复核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首次复核结果第三天内,向所在中学或报名点提交《中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再次复核由仲裁组负责实施。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得出的结论为最终认定结论。市教育考试院在收到考生再次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再次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考生。经仲裁组再次复核,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市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5.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经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在中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按照变更后的成绩进行录取。